1998年11月10日,国家监察部、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这对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狠刹公款吃喝玩乐风,堵塞腐败漏洞,促使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促进企业发展等,均是大为有益的。可《规定》已颁布一年多了,执行的情况又如何呢?可说是不大尽人意。某县总工会在20家国有企业中作了一番调查,结果为已执行的仅6家,占调查数的33%。
类似这样的有了规定而不执行的例子尚可举出许多。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有三: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某些规定已颁布很长时间了,但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群众竟然还不知道;二是有的单位我行我素,你颁布你的,执行与否在我,合“口味”的便执行,不合“口味”的就不理睬;三是缺乏得力的监督、检查措施。
干打雷,不下雨,对久旱的土地同样没有好处;有了规定而不执行,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视规定比没有规定更有害,因为久而久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就会失去严肃性、权威性和效力,就会成为“儿戏”。如此对党和国家、对人民极为有害的现象,我们当然应该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制止,不能任其继续存在甚至发展下去。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