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官员近日指出,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不能成为公用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护身符”。
当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宝就是以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为依据,“理直气壮”地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但是,个别行政部门在制定文件时,没有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出了限制竞争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员承认,对于这些通过抽象的行政行为确定的限制竞争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往往缺乏操作性很强的补救途径。作为执法机关,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和查处限制竞争行为,而不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的部门规定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