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只要在指定经销点购买某种商品,即可获赠一些礼品,这已成为不少生产厂家和商家进行促销的手段之一。然而赠品质量如果不过关,就会给消费者平添很多烦恼。日前家住西安市高新路新汇大厦的兰明在购买手机时就获赠了一块劣质电池,他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更换,均没有结果。3月14日,记者与他一同前往该经销店交涉,经过据理力争,最后经销商极不情愿地为他换了一块新电池。
今年2月,兰明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摩托罗拉手机的促销广告,上面说购买一部摩托罗拉LF2000手机,就可以得到一个礼包,其中有备用电池、耳机等,冲着这个广告,兰明赶到西安山水通讯市场二楼营业大厅,在一位经销商处购买了一部这种型号的手机。3天后,原装电池的电量用完了,他换上了那块赠送的备用电池,不料手机竟无法启动。他很快与销售商取得了联系,这家通讯器材经营店的负责人以赠品不在质量保证范围内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百般无奈之下,他投书本报,希望新闻单位为他主持公道。
接到兰明的投诉材料后,记者就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专门采访了陕西鹏程法律事务所的周延伟,他经过全面分析后认为:此事的焦点在于赠品是否属于商家的责任范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品的质量问题应由销售者和生产者负责,却规定了厂家和商家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作为赠品的备用电池是商家销售手机这一行为的组成部分,假如商家在这次促销活动中只承诺手机质量而不对随机赠品承担质量责任,消费者可能不购买这种手机,买卖行为自然也就不会发生。换句话说,商家对赠品质量不予保证,就等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商家终于更换了电池,此事也暂告结束,但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沉重的。愿商家早日认识到这种短期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良后果,更希望“进门是上帝、出门没人理”的怪现象能够尽快绝迹。
本报记者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