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是我们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我们工会工作者,尤其是工会主席,理所当然要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依法维护工会和职工的正当权益。谁要是忽略和违背了这一点,谁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此话并非危言耸听,谓予不信,有例佐鉴——
山西太原市外贸系统周素萍、邓平微、许福玉等七名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所在单位的侵害,请求山西省劳动厅保护其合法权益,在遭到拒绝后,这七名职工状告省劳动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劳动部门要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能,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我们工会组织同样有依法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职能,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便是“不作为”,由此可见,我们工会维护,同样要警惕“不作为”!
虽然目前尚未闻状告工会或工会主席“不作为”的案例发生,但对照我们许多地方工会和工会干部维权方面的实际状况,显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有的地方工会组织不健全,运作不正常,群众揶揄为“工会乎?空会乎!”有的工会日常工作只是收收工会费,发发电影票,还是停留在过去“福利工会”的老样子;有的工会主席屁股坐不正,对厂长经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睁一眼、闭一眼。殊不知这些组织上、思想作风上、平时工作上的“软、弱、差”,久而久之,难免会使维权出现诸如“该维未维”,“维而不力”或“虽维无果”等“不作为”的问题,致使许多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这无疑当引起我们各级工会的高度重视!
其实,我们各个政府部门、群众组织都肩负着法律赋予的一定职能和职责,因此,在“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上,我们都应警惕这个“不作为”! 梁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