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一天,身体一向很好的孟某乘小公共汽车外出办事。当时,司机徐某为了多拉活儿,加上对路况熟悉,所以把车开得很快。当车行至一施工路段时,徐某仍不减速。由于车速过快,加上道路不平,车子剧烈地颠簸起来。就在乘客们纷纷抱怨的同时,孟某被颠出座位,摔倒在地板上,造成腿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于是他找到徐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可是徐某说自己并没有责任。
点评:司机徐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在运输中确保车辆及乘客的安全,是司机应尽的责任。
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法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也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就上述情况看,司机徐某在路况比较恶劣,有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因对自己的开车技术过于自信,忽视乘客的安全,进而开快车,造成车辆剧烈颠簸,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对此徐某负有责任。而孟某身体健康,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有关“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孟某让徐某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是合法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