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蓝田县东川水泥厂法人代表王孝育因不服县法院对东川水泥厂资产的估价裁定,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相关部门复查,水泥厂的资产终于得到正确评估,从而为当事人和国家财政挽回了损失。
1998年,原蓝田县东川水泥厂固定资产被蓝田县人民法院裁定为34万余元。该厂法人代表王孝育不服,特向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估价。县检察院受理后,委托相关部门复核,裁定该厂固定资产价值为612917元。而在此期间,因东川水泥厂涉及到有关债务赔偿问题,蓝田县人民法院曾下发(1997)蓝法执字第002号等10份民事判决书判定水泥厂分别向韦克勋、韦忠民等10人退款标的共计16万余元的债务。该案执行后,致使水泥厂厂房、设备被封,停产关门,50多万元的贷款无着落。
蓝田县检察院受理王孝育的申诉后认为,县法院执行其裁定确有错误。随后,县检察院告诉王孝育直接向县法院申请赔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查中认为,蓝田县法院在执行中,确有超标的执行行为,应予确认,由此给王孝育造成的损失,蓝田县法院也应予以赔偿。据此,市中院日前遂作出决定:撤销蓝田县人民法院(1999)蓝法赔字第001号,驳回申请赔偿通知书,对蓝田县法院超标的执行造成的损失,予以确认。
(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