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弟弟被一家私人企业聘用,他已上半年多,期间几次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均被拒绝。像这种情况应怎么办?
礼泉马小泉
马小泉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者又总是处于弱者地位,所以往往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往往担心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也不敢坚持,因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部发(1995)309号文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应予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