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南濮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银行工作人员错写一字而引起的诉讼案,认定存单有错,银行负责。
1995年12月18日,河南省清丰县柳格乡59岁的白某(文盲)到本乡中国农业银行清丰县支行(下称清丰农行)柳格储蓄所存款。由于白某不认字,该所工作人员为她代填了存款单,并给她开具了一张活期储蓄存单。在这张存单上工作人员把存款额的大写写成“贰万元整”,小写写成“2000元”。时隔两个多月,储蓄所工作人员找到白老太的住处,要求将该存单大写“贰万元整”改为“贰仟元整”未果。白某要求按二万元支取,该储蓄所拒付,一场纠纷由此产生。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围绕存款是“贰万元整”还是“2000元”的焦点,提出各自的主张和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纠纷因被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存款单“大”、“小”写不一致,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判决原告白某胜诉。被告清丰农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又判定储蓄所胜诉。再审法院则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白某1995年12月18日在原审被告柳格储蓄所存款2000元,无证据证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办(1987)113号批复精神,为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银行信誉,增强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依法判决: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判决清丰农行柳格储蓄所为白某开具的活期存款单按二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