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概念,理解不深,请给予确切解释。
泾阳刘兴顺
刘兴顺同志: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用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标准。起付标准一般是按一个年度内职工用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额计算的。 《决定》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交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而要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基金、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是按一个年度内,职工所能报销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的。 《决定》规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如一参保职工一年发生医疗费5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其它2万元则需要通过其它渠道解决。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