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李保根诈骗一案中,查明被告人李保根转移诈骗赃款11.0537万元给江西省九江市的张华山,张华山于1999年5月通过牛建立借用武汉仕诚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的账户,从其开户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分行浔阳支行浔阳办事处营业部将该赃款提走。1997年7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在浔阳办事处营业部冻结该分公司存款3万元。2000年1月3日该营业部在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解冻,准予该公司将已冻结的3万元取走。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仕诚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分行的浔阳办事处营业部在司法机关冻结款项未满6个月的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擅自解冻,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决定:对武汉仕诚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分行浔阳支行分别处罚款3万元。两被制裁人均没有异议,主动交纳了罚金。
点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规定: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只有超过6个月冻结期限,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才视为自动撤销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