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除名决定已撤销期间工资谁来发

2023年10月27日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刘正海依法使单位撤销了错误的除名决定,讨回自己的职工身份,可是两年诉讼期间的工资迟迟得不到补发,以及在除名期间的调资亦无法落实。

1995年,刘正海与公司签订了六年期的《营运客车租赁承包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刘正海一次向公司交纳32000元,剩余的车值和租金在承包期内每月交纳5452.5元,合同期满后,产权归己。

1998年,刘正海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经营亏损,出现经济困难,欠下了该交的费用。修好客车后,他向公司借款,以保证客车正常运营,公司只同意借500元,刘正海认为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遂将租赁客车停运。同年8月23日,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汉运司劳人发(1998)107号文件作出“关于刘正海除名处理决定的通知”。同时将客车收回,收取的10多万元租赁金不予退还。

刘正海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向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审理认为,刘正海与公司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因借款引起罢车停运,其行为应按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有关因履行承租合同纠纷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法律途径解决,将履行承租合同纠纷认定是旷工,并按除名处理,属适用法律不当。仲裁委撤销了对刘正海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给其安排工作。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此不服,向汉中市汉台区法院起诉。今年6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

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未上诉,于7月25日发出通知,废止汉运司劳人发(1998)107号文件“关于对刘正海除名处理决定的通知”,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按说此事到此就可画上句号,但是从作出除名决定到恢复劳动关系整整经历了24个月,这期间刘正海未拿到一分钱生活费,去年调资也没他的份儿,而且交纳的18余万元的租赁承包费也不予退还。刘正海就这些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要求给予落实,但一直没有回音。

汉中市劳动局仲裁办负责人认为,除名决定是运输公司作出的,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刘正海两年诉讼期间的工资及调资,理应由运输公司总公司补发和落实。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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