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正常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据《检察日报》江苏省淮安市委农工部原副部长夏正清状告《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日前由淮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夏正清的上诉,维持淮安市法院作出的驳回夏正清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媒体因行使舆论监督职能而被推上法庭的案件,终以媒体胜诉结束。
去年4月29日,南京《服务导报》刊登了该报记者席红书撰写的“调查手记”《下乡检查农民负担竟推销茶叶,这样的“公仆”称职吗》,报道了淮安市农工部副部长夏正清连续三年到徐杨乡高价推销茶叶的情况。6月4日,广州《南方周末》报以《如此检查农民负担》为题转载了该文一部分,并配以赵晓苏的一幅漫画。1999年8月,中共淮安市委对夏正清作出撤销农工部副部长的处分。
1999年10月12日,夏正清向淮安市法院起诉,将《服务导报》和《南方周末》推上法庭。其诉称,《服务导报》的“调查手记”有十几处失实,属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南方周末》未经核实,予以转载并配有漫画的讥讽亦构成侵权。两报均系有影响的大报,上述侵权给其带来极坏影响,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令两报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今年7月7日,淮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夏正清曾先后担任徐杨乡党委书记、市委农工部副部长。1996年至1998年在任职市委农工部副部长职务期间,夏正清以帮助亲朋推销茶叶为名向徐杨乡老坝村、黄元村、三坝村等推销茶叶190公斤,已收茶叶款1.7万元。这些茶叶,有的村以节日福利名义分发给全体村组干部,有的村用于集体招待。所付茶叶款有的从村组干部工资款中支付,有的从向农民筹收的管理费中支出,还有的借贷给付。基于上述事实,淮安市法院认为被告的报道并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夏正清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夏正清不服,又以一审事实不清,“调查手记”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均严重失实,已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为由,上诉至淮阴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功能之一,正常的舆论监督依法受到保护。《服务导报》记者在群众反映并实地了解情况后撰写的“调查手记”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即上诉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徐杨乡多个行政村推销茶叶是成立的。上诉人所提出的有关推销茶叶的数额、范围、价格等失实的事实存在,但这种失实仅是细节上的失误,不能以此否定基本事实的客观存在,且该“调查手记”无侮辱上诉人人格的内容,因此,“调查手记”的刊登对上诉人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南方周末》报予以转载,其所配漫画是通过艺术形式对某种社会现实进行批评,并不针对某个特定个人,亦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作出驳回夏正清上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