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毕业生姬颖为确定劳动关系,与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发生争议。在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后,姬颖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1996年7月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学院的姬颖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其母姬芳贤为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高级畜牧师。1996年初,姬芳贤请求单位领导照顾母女相依的特殊困难,解决女儿的毕业分配问题。同年4月,畜产公司作为接收单位与外语学院及姬颖本人签订了《陕西省1996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招聘协议书》。7月,姬颖持毕业派遣报到证到畜产公司报了到。学校也随之将姬颖的档案移送至接收单位。报到后,姬颖同分配到外贸系统的其他人员统一在外贸厅接受了培训。
但此后的4年时间内,接收单位一直未与姬颖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工作。姬氏母女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便只好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畜产公司违约,安排姬颖上班,同时补缴其1996年7月以来的社会保险金。
而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则述称,姬芳贤为解决女儿的分配就业问题,曾向公司保证“尽量在省外贸系统安排,决不给本公司添麻烦,不进本公司”,请求将姬颖的分配关系暂时挂靠公司。1996年7月18日,公司原总经理在姬芳贤的请求报告上签署了“鉴于姬芳贤同志的实际困难,拟同意暂时挂靠公司不安排工作”的意见。在此情况下,公司给姬颖办理了接收的有关手续。畜产公司认为,在姬芳贤作出保证和承诺的前提下,公司与姬颖所形成的仅仅是一种挂靠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而且当事双方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后认为,姬颖虽因多种原因被派遣至畜产公司,但当事双方始终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法律契约,一方既从未提供过劳动,另一方亦未支付过劳动报酬,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今年9月4日,仲裁委作出了驳回姬颖的仲裁请求的裁决。
姬氏母女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当事双方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接收和被接收手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而且被接收入受接收单位委派参加了岗前培训,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外,畜产公司依据姬芳贤的“保证”认定姬颖属“挂靠”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
在此情况下,姬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一个明确的说法。 ■本报记者 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