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买病牛获赔偿

2023年10月27日

1997年因陇县鞋厂效益极差,罗天佑下岗待业。为了摆脱一家四口人的困境,他四处筹借资金8000元,开了家饭店。由于不通生意经,经营一年,亏损7000余元,饭店不得不关门倒闭。他不甘心自己的失败。听人说养奶牛能致富,罗天佑又东拉西借凑足了5000元,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买得陇县曹家湾南坡村二组村民任某的奶牛。任某称:“此奶牛健壮,四天以后可以产犊。”罗天佑听后十分高兴,就小心翼翼地将奶牛牵回。罗天佑充满了生活的希望。谁料,第二天早晨,罗天佑来到牛棚,见奶牛产下了一死胎牛犊,奶牛不吃不喝就赶紧请来兽医诊治,兽医初步判断此奶牛早就有病,恐怕难以治疗。罗天佑只能眼睁睁看着奶牛死去。

无奈,罗天佑来到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奶牛是在卖前患病,还是买来后得病,这是要求任某赔偿的关键。”为此,律师事务所委托陇县兽药兽医卫生监督监察所对奶牛死亡原因进行剖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此奶牛系瓣冒阴塞,导致其胃、十二脂肠、小肠炎症和全身败血症,形成脱水和自体中毒死亡,该病至少在一周以上。”

罗天佑以任某在出卖奶牛时,隐瞒了该奶牛患有疾病的事实真相为由,将任某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奶牛买卖关系无效,返还奶牛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将此案作为急案予以办理。任某在庭审时辩称:罗天佑买我临产奶牛时,自己看好的,是情愿买的,卖出后死亡与我没有关系。任某申请对奶牛的死因重新鉴定,经宝鸡市兽药兽医卫生监督监察所重新鉴定后认为,原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正确,维持原鉴定结论。

陇县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任某明知其奶牛患有疾病,未向原告罗天佑如实反映奶牛患病的事实,将患病奶牛出卖于原告罗天佑,该奶牛在出卖后第二日死亡,属民事欺诈行为,双方买卖行为无效。依法判决被告任某返还原告罗天佑奶牛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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