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12月14日
维权之页
03

这样规定医疗期,对吗?

百事通先生:

我们单位规定: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算事假,事假如果超过一个月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西安周明

周明同志:

你们单位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不能作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必须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来建立。职工患病,国家实行了医疗期,《劳动法》第2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是依法建立,不与法律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可以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