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8年被某企业招为临时工,一直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最近,我从报纸上看到《劳动法》颁布后,“临时工”的名称已不存在,各类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是一样的。请问,这是真的吗?
镇坪王坚
王坚同志:
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238号对重庆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上可以有所区别。
据此,你可要求企业为你补办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