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2000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地方法规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规定,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私企,可以按照区域或者行业组成联合工会;职工在200人以上的私企,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要依照工会章程选举产生。
《条例》还明确,私企工会有权对本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本企业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私企经营者、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和奖惩、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据了解,这项法规也规范了私企工会的义务。如规定私企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共谋企业的发展。同时规定,私企工会有着教育职工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组织职工培训学习的义务。
《条例》还规定,私企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的报酬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支付;私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未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末满的,如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