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一农民因不服大荔县公安局对其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以及将其在大荔县城进行游街示众的行为,一纸诉状将大荔县公安局推上了法庭,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其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恢复名誉。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4日上午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公开审理的过程当中,双方就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等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原告大荔县城关镇西关村新兴组村民张广玉称,2000年9月13日中午11时许,他与本村六、七十名群众到县委县政府反映问题,结果,大荔县公安局给其戴上了手铐,并传唤至大荔县公安局洛南中队。9月15日下午5时许,县公安局给他送达了因扰乱公共秩序而拘留他10天的(2000)886号裁决书,和因公然侮辱他人而拘留他10天的887号裁决书。随后又于9月16日10时许,在大荔县中心广场召开了处理大会,对他进行了公开处理。会议结束后,又将他连同其他四名村民用卡车拉着在大荔县城内游街示众,然后关押至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电视台从9月17日起又连续三个晚上对9月13日的场景进行了播放。
原告张广玉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扰乱公共秩序,而是依法向政府反映问题,他也没有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他还认为在传唤和开会期间,公安机关给他戴手铐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安部及有关部委于1984年就下放了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的通知,所以公安局将他游街示众也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免费为张广玉提供了法律援助。
大荔县公安局在答辩中认为:2000年9月13日上午,张广玉伙同本村群众60多人到城关镇政府就本村换届中存在问题闹事,将城关镇书记刘振学、镇长张正民二人挟持至县委、县政府,并冲击县委政法会议会场,致使会议中断,在县委闹事长达两个小时。原告张广玉聚众闹事,其行为已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且认为张广玉在闹事过程中,拉扯镇长张正民,限制张正民人身自由,在将张正民挟持县政府途中,多人对张进行辱骂,张广玉负有一定责任,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记者注意到,大荔县公安局在庭审中对“游街示众”这个问题,一直避而未谈。
开庭那天一大早,不少群众都赶来参加旁听,其人数到最后达到近百人。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后,法庭宣布此案将延期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