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喜堂
有人指出,时下受贿案件不但发案率高,且数额不断增大。因受贿数额巨大而落马的高官,如成克杰、胡长清,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不过,有道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的,便有行贿的,贪贿赂者和以贿赂使贪者,从法律上讲,都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在依法严惩受贿者的同时,对行贿者亦依法追究其责任,也就成为目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
按常理讲,非法行贿的目的,其所谋求的利益往往也是非法或不正常的。比如胡长清一案中的主要行贿者周雪华,便是通过给胡长清行贿而把2000万元的国有资金搞到自己手里,却只归还了10多万元。如此轻而易举地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不消说是权钱交易的结果。不过,有的行赌者之所以给胡长清这类高官行贿,却是为了企业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甚至是拉大旗作虎皮,以抵制种种权力部门的“吃、拿、卡、要”,等等。当然,这种大款傍“大官”现象,或者说不惜以“银弹”开路以改善投资环境的行为,本身亦属腐败之列,并触犯了法律,对之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是无可非议的。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为什么原本属于政府为企业服务的事情,及其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运行效率等等职能职责,在某些地方或方面却要以行贿作为“润滑油”和“加速器”?这的确是值得人们深思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