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一消费者向广州天河区法院提交了“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发票、要求经营者将所售卖商品包装说明上的外国字样译为中国规范汉字”的起诉状。
此案原告李劲松诉称:2001年1月7日下午,我在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3只单价为12元的改错用文具(从产品说明中我获知:产地日本PEN-TEL,经销商广州派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中还有许多我不知含义的外文),价款总额36元。付款后我向收款员索要国税销售发票,收款员称只有服务台工作人员才有权开。当时服务台已挤满待开票的消费者,我因还有急事就先离开了。
1月9日下午,我再次来到吉之岛,但服务台工作人员拒绝给我开1月7日所购货物发票。这一行为侵害了我依法享有的索要购物发票权利。此外,被告不将在中国境内售卖给中国人的商品说明上的外文转换成规范汉字,也践踏了我认知使用中文的民族自尊心,及作为中国人在中国国内接受消费服务时不甘自己和国家民族文字受歧视的人格尊严,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及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补开1月7日售卖给原告的商品销售发票;立即将商品包装说明上的外国字译为中国规范汉字送交给原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共2315元。
专家指出:产品标识文字不进行转换,致使消费者不知道产品说明书在说些什么,这往往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如果没有标识、说明或标识、说明欠缺,不仅不利于产品的使用,甚至还会引起产品本身的损害或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公民依法主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权”案。 ■居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