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前准备: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案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立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其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上述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期限的规定。
审限: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十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