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规定,“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
但如果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