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1月2日,本报刊发了《厂长私自出卖厂房 职工呼吁从严查处》的报道,披露了绥德县鞋帽厂原厂长袁玉强私自出卖企业房地产一事。由此事引发的诉讼已经绥德县法院审理,但鞋帽厂职工对初审判决结果不服,已依法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对此案予以再审。
1999年12月19日,当时任绥德县鞋帽厂厂长的袁玉强私自将鞋帽厂房地产以78万元的低价出卖给绥德县义镇楼沟村农民霍泽尚。12月22日,绥德县轻工局局务会认定鞋帽厂属私自拍卖,其所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能成立。2000年1月10日,绥德县轻工局和县手工业联合社又向社会各界发表严正声明,声明此次鞋帽厂出卖是违法的,出卖合同无效。此后,鞋帽厂职工通过选举罢免了袁玉强的厂长职务。
但作为房地产收买方的霍泽尚却诉至绥德县法院,要求鞋帽厂全部履行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2000年11月15日,绥德县法院以(2000)绥民初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霍泽尚与鞋帽厂所签订房产转让合同无效;鞋帽厂返还给霍泽尚78万元转让金,并赔偿霍泽尚78万元转让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的损失(利息以付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此案诉讼费1.3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500元。
但鞋帽厂的职工认为,初审判决中的“赔偿霍泽尚78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的损失”这一条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企业房地产是由前任厂长私自非法出卖的,其与霍泽尚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而且法院既已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不该判令鞋帽厂“赔偿霍泽尚78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的损失”,不该让鞋帽厂承担6500元的诉讼费。也就是说,前任厂长私自出售厂房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企业行为,只不过假借了企业的名义,在这一事件中,企业本身是无辜的,因此霍泽尚的所谓“损失”不是由企业自身造成的,不该由企业来承担。鞋帽厂认为,一审判决鞋帽厂“赔偿霍泽尚78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的损失”,不仅混淆了责任主体,而且将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据此,绥德县鞋帽厂向榆林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赔偿霍泽尚78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的损失”的条款和承担6500元的诉讼费。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