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商品房开发企业不能私吞购房定金

2023年10月14日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在日前公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购房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预交的定金应被退还。

《办法》指出,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还。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篇:商品房面积纠纷处理有新规
下篇:西译人笑傲人才大战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1/4/2001042302-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1-04/23/303898.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