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廖某连续工作27年却一直当临时工对待,要求转正却被长期拖延不办。日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被诉工厂与她补签劳动合同,补缴1986年10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等裁决,为其讨回了公道。
廖某1968年中学毕业后作为知青下乡插队落户。1972年劳动中左眼受伤致残,1974年病退回城,户口直接由农村迁入一家国营企业,被安排在幼儿园工作,1978年国家落实知青政策时,她原插队县的知青办出具过她系下乡知青的有关证明给这家工厂,但该厂却未给办理招工手续,一直将她按临时工对待,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情况下,廖某只得申请仲裁。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受理后经调查、取证、审理认为: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均应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工资同工同酬。尤其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会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提法已不复存在,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更是平等的。本案申诉人虽未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企业已连续工作近27年,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申诉人已依法履行了劳动义务,理应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而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不仅不按国家政策为其办理招工手续,长期低于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也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落实福利待遇,其行为已构成对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依法予以纠正。
■陆广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