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诉讼,又称为劳动争议的司法救济,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活动。即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起诉的条件 劳动争议的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2.起诉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经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不能向法院起诉;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4.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即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5.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为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目前我国尚无劳动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基本适用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对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一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二是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必须再审;三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也有权在判决生效的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不得停止执行,是否再审也由人民法院决定。 ■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