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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把戏”多

2023年10月12日

目前,劳动用工市场供大与求,劳动力过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侵害职工劳动权利的现象司空见惯,一些用人单位和业主,常常要和劳动对象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和业主利用试用期频频更换用人,有的甚至随意延长试用期,有的还规定试用期间要交“押金”,有的在试用期间只给生活费,有的试用期间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等等。用人单位这样做“把戏”何在?

据调查,某县一个私营建筑公司,在二年内多次招收数百名工人,然而,时至今日,通过试用期最终被正式录用的不足10人。据知“底细”的人讲,这里边的“把戏”是,既有“试用期”,就不妨一批又一批地换用试用期工人,赚取正式工与试用期之间的工资差率;有的在试用期前给单位交的“押金”也以种种试用不合格为由罚没走人。这种“精明”,无疑给一批又一批急于渴望上岗就业的人,泼上了一瓢又一瓢的凉水。

《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然而,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随意延长试用期。有个持有农民建筑技师技术职称的工人应聘,说明他们先前是干过这行,并有职称证书证明,但用人单位还是坚持不管你以前是干什么的,一律要试用一年后才能考虑正式录用。

另外,《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要在试用期结束后才能签劳动合同,有的甚至以培训期、实习期为由,故意推迟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并且在试用期间内也不为试用人员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更有甚者,混淆劳动合同期限,以逃避本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由此可见,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更提醒劳动者在上岗前,一定要留意一些用心不良的用人单位,隐藏在试用期内的“把戏”,从而让自己有所防备,避免权益受侵害。 ■田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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