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海波,执法犯法,办案谋私,挪用案件执行款82万元之巨,收受贿赂4万元,最近被依法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
1996年底至1998年9月,刘海波在执行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中,先后三次擅自将应赔付给当事人薛某的案件执行款40.65万元私自领取后以个人名义存于一保险公司。薛某为了早日得到这笔本应及时获付的款项,一次送给刘4万元“好处费”。刘尽管得到了好处,但却没有变得“心慈”起来,直到两年后才将此案款执行终结。在另一案中,尝到甜头的刘海波又将41.8万元执行款挪用转存达半年之久。两案共挪用82.45万元,生息9693.65元,其中领取5000元供个人挥霍。
■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