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单位是国有企业,近几年来个别职工不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单位,今年春节后,又有一职工不打任何招呼,至今未归。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单位能不能将该职工除名,除名后是否还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西安 知未
知未同志:
你们单位这一职工,已违反了劳动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除名以后,企业不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单位不但不能给该职工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还可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