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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0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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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格再签合同违法吗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试用期这一特殊用工时期已成为侵犯职工权益的密集期。而试用合格再签合同则是继不签合同、签不合格用工协议之后的一种变相侵权方式,尽管人们都觉得试用合格再签合同合情合理,岂知这是不合法的。同时意味着求职者放弃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容易放纵用工单位的选择权。

企业录用职工时进行试用,这本无可厚非,法律也是允许的。《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问题是怎样试用,既然试用期是求职者易被侵权的日子,那么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一员,接受企业管理并通过为企业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为标志的,由此可见,企业与求职者在试用期内就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企业在试用职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行事。

法律赋予求职者在试用期内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的选择行为则给予一定限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试用期成了企业对职工的单向选择期,职工对企业的选择权却无法得到落实,试用合格再签合同就是这种现状的反映。

合同意识须臾不可或缺,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伊始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抵制试用合格再签合同这一违法现象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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