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出走
咸阳无线电二厂是经咸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批准于1990年12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厂100多名职工。由于该厂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经济效益好,对发展当地经济做出过不可低估的贡献。然而好景不长。咸阳无线电二厂只红火了六、七年就新生事端。1996年9月5日,二厂正开干部会,当地派出所干警突然来厂,要求收回厂长陈安民身分证。说陈安民已于7月1日办理了去加拿大定居的手续,其户口注销后未交回身份证。这一惊人消息使全厂上下惊愕:陈厂长不是去成都看病休养去了吗?怎么又到了加拿大?工人议论纷纷,工厂一片哗然。
原来陈安民声东击西,说是去成都看病,实则举家外迁。1996年8月,他和妻子朱艳凤带着两儿一女,携着2400多万元,漂洋过海,定居加拿大。
陈安民突然出走,引起全厂骚动。为了稳定工人情绪,使生产不受影响,该厂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胡永杰为代理厂长的“职工临时工作委员会”,主持全厂工作。
远在加拿大的陈安民得知此事,惊呼“工厂政变”。他一方面两次给咸阳市政府领导写信,说咸阳无线电二厂归他私人所有;另一方面迅速作出反应,宣布免去胡永杰的代理厂长职务,任命总会计师张晓明为代理厂长。紧接着,又以二厂为他私人企业为由,把该厂“临委会”的两名负责人起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该厂职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要求法律保护。从此,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归属的“公”“私”之争便拉开了帷幕。
陈安民出逃,给咸阳无线电二厂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国家资产大量被劫,工厂160多名工人的工作权利和生活权利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工厂人心浮动,生产下降,到处一片混乱。工人们打着“国有资产不容侵犯”的横标上街示威游行,给当时的国务院、省市领导写信,反映陈安民出走给工厂造成的混乱。《人民日报》、《工人日报》、《陕西日报》等新闻单位都以内参形式反映这一情况。一时间,咸阳无线电二厂告急!
陕西省省长程安东对此作如下批示:“此案社会影响较大,也很典型,需要认真弄清企业性质,资产权属不能政府部门认定各异。若确属国有性质,则应立案查处并组织企业生产经营,乱下去蒙受损失。若是民营企业,则要依法管理。”程省长的批示很明确,对咸阳无线电二厂的问题不能熟视无睹,放任自流。
政府界定
咸阳市委、市政府对程安东省长的批示很重视,对咸阳无线电二厂生产生活情况十分关心。咸阳市政府立即组织了以国资、科委、体改、经贸、工商、财政、审计、国税、公安、司法等10个委局为主要成员的调查组,深入咸阳无线电二厂,安抚工人,组织生产,并对该厂的历史、性质、资产、经营、帐目等进行了认真调查。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召开第六次常务会议,对咸阳无线电二厂的“产权”和“性质”,依据有关法规再次进行界定,明确认定该厂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专题报告陕西省人民政府。
咸阳市经贸委按照《企业法》和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的要求,给咸阳无线电二厂任命了新的领导班子。
咸阳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的有关规定,给咸阳无线电二厂重新颁发了“全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恢复了该厂的本来性质,并对过去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据的“关于咸阳无线电二厂为民营企业”的函件进行更正。
这打破了陈安民化公为私的美梦。使他煞费心机,苦心经营,着意争执的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归他私人所有的梦想化为乌有。1997年6月16日,移居海外的陈安民委托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李秉成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以产权认定错误为由,将咸阳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较量
1998年3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案。300多人和10多名记者旁听了这一庭审活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唇枪舌剑,激烈争辩了三个主要问题。
辩论之一是咸阳无线电二厂是怎么创建的?
咸阳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咸阳市国有资产局局长吴怀德向法庭陈述了该厂的发展史。
1988年12月,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申请,市经协委批准成立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市工商局同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0万元,全民所有制性质,陈安民为法定代表人、市工业开发公司主管。
1990年12月27日,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申请,市经协委批准,成立咸阳无线电二厂,与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工商局次年1月14日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单位、企业性质均与咸阳电子技术研究所注册内容相同。
1992年6月15日,经咸阳市经协委上报,市政府批复,咸阳无线电二厂与咸阳电子技术研究所分立,成为独具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当时该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吴怀德在法庭说,循着这个历史轨迹看,咸阳无线电二厂是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筹备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确定无疑。
而陈安民的代理人一味强调,1995年10月25日,咸阳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确定咸阳无线电二厂转为民营科技企业,受市科委及行业的宏观管理,并要求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96年1月10日,咸阳市工商局对该厂进行变更登记,核准企业名称为咸阳无线电二厂,经济性质为民营。原告重申,法庭应正视这次“摘红帽子”活动。
辩论之二是咸阳无线电二厂是国有还是私营?即究竟是谁投资建立该厂?
原告方称:二厂创办时注册资金10万元,其中有陈安民个人以住房、汽车、仪器设备等价值8.25万元的实物出资,并在验资报告中予以登记;主管单位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拨款3万元并未到位。二厂开办后相当一段时间,聘用人员的工资及产品研究、开发、经营,完全靠陈安民个人资金,也一直实行私营经济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形式。这些事实说明,二厂是“名为全民、实为私营”。正因为如此,才有后来工商局为该厂“摘红帽子”变更“民营”之举。
对此,被告方和第三人给予有力驳斥。他们辩称:陈安民个人对二厂未投资分文。他所谓出资实物,三台仪器未办产权转移手续,随后已自作处理,昌河面包车被他无偿转让给别的企业,房产则一直属他个人所有,从未交付厂里使用。而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尽管一开始资金未到位,有关部门出具了资金担保等,这就是投资。
1989年1月至1995年,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共以代购材料、代付费用等形式拨付二厂资金70余万元。
1991年到1993年该厂享受了财政间歇、低息信用资金、星火计划无偿补助经费10多万元。咸阳市税务局批准减免二厂税款合计1211999.20元。
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为二厂提供至今使用的145平方米生产场地,7台彩电,1台空调,2部电话,1部传真机及15台冷暖风机。还有一辆北京吉普车,一辆伏尔加车,供他们使用到1992年4月。
事实证明,咸阳无线电二厂正是得到了咸阳市政府方面诸多资金实物帮助,才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
法庭还传唤1988年12月27日出具“验资报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咸阳支行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营业部代理处验资人员薛淑敏出庭作证。薛明确表示,验资时的投资方是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壹拾万元”的验资结论是她亲笔所写。
辩论之三是咸阳市政府是否越权?原告起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原告方坚持认为,咸阳市人民政府给省政府关于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界定的报告和1996年5月29日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认该厂企业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恢复二厂私营经济的真实身份,并向咸阳市政府提出要求索赔的权利。
咸阳市政府声称,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和用纪要形式记录自身的工作,这是人民政府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对辖区人民负责的表现,是“理应履行的政治责任”,是政府的内部行政行为。“政府会议纪要”中指出的政府所属执法部门工作中的错误,要求其严格执法,认真改正,并不是代替工商部门给无线电二厂颁发“全民”性质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被告双方还就咸阳市政府的“确认”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争辩。被告方强调自己“完全是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既没有越权,也没有违反工作法定程序”。原告则认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咸阳市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强迫工商行政部门改变咸阳无线电二厂企业性质,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3月26日这天,双方当庭辩论10个小时。因为“部分证据尚需进一步质证”,下午6时休庭。
再次庭审
1998年6月16日上午8时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这次法庭调查主要对第一次庭审未查明的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举证和法庭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质证。
辩论中,原告代理人再三陈述,咸阳无线电二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该厂财产归陈安民个人所有。二厂是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政府的投资一是不多,二是不明确,法庭确立产权应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一再重申,咸阳市政府干预司法,越权处理了本该司法处置的事件,请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长当庭指出:此认识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方辩称,第三人的证据表明,陈安民对咸阳无线电二厂没有一分钱个人投资,二厂完全属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创办,其财产都应该而且一直被作为国有资产加以认定、管理和保护。
第三人再次强调,陈安民对咸阳无线电二厂没有个人投资,二厂是在使用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流动资金和设备的情况下启动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企业国家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对政府诸多没有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视为对企业的投资。
庭审还进一步弄清了陈安民的个人身份。陈安民并不是私人企业主。他是陕西泾阳人,共产党员。1980年4月经泾阳县计委批准招为国家正式职工,1994年1月经咸阳市劳动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先后由咸阳市经协委、市工业开发公司任命为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副经理,咸阳无线电二厂厂长和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所长。他一直在工作单位领取工资和奖金,从未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也未申请自办企业。1996年8月他携家移居加拿大之后,1997年6月9日,中共咸阳市经贸委党组以咸经贸党组发(97)第4号文件,免去陈安民咸阳无线电二厂厂长职务。
由于原告再无新的证据出示,审判长于当日上午11点半宣布第二次庭审结束。
公开宣判
1998年10月6日上午8时半,陕西省高院对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案公开宣判。法庭上,原告席空无一人。审判长宣布,原告及其代理人李秉成律师、魏振瀛教授经合法传唤和通知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宣判。接着宣读了判决书。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取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咸阳无线电二厂是依靠其开办单位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的借款、担保、贷款、办公场所及设备等实物投资和核销其前期研制费用,以及享受国家专项资金、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发展起来的。该厂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有企业模式运作。咸阳无线电二厂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其经济性质应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咸阳市人民政府对咸阳无线电二厂的经济性质进行认定,责成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非代行企业工商登记管理职能。咸阳无线电二厂经济性质争议,是由其原法定代表人陈安民的私有主张引起的,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咸阳市人民政府对该厂经济性质进行认定,并不存在干预司法审判权问题,因此,咸阳市人民政府认定咸阳无线电二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完全合法,依法应予维护。咸阳无线电二厂原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认为咸阳无线电二厂属他私有企业,咸阳市人民政府认定该厂经济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陕西省高级法院判决:维持咸阳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6次常务会议认定咸阳无线电二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21610元,由原告陈安民全部承担。
宣判后,咸阳市人民政府和本案第三人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原告代理人接到此判决后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此案的下一轮审判在共和国的首都北京进行。
庭审中,咸阳市政府提到,陈安民涉嫌重大经济犯罪。1994年9月至1996年6月,先后在广东陆丰、江门、潮阳、深圳等地大量开具假发票101张,鲸吞巨额资金2088.05万元。1996年5月至7月,与他人合伙提走帐外现金379万元。陈安民打此官司,目的是为了使其犯罪行为随企业“私有”而合法化,以便自己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
咸阳市国有资产局局长吴怀德宣判后对记者说,检察机关现在正对陈安民进行侦查,相信不久就会有结果。咸阳无线电二厂在市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正在摆脱因陈安民出走而造成的困境,向好的方向发展。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咸阳无线电二厂姓“公”不姓“私”。最高法院认为:咸阳无线电二厂确认企业性质的纠纷系原企业法人陈安民私有主张引起的,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它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咸阳市政府对该厂经济性质认定不存在干预司法权问题,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今年6月28日,公安部和陕西省公安厅,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将侵吞国家巨款逃亡国外的陈安民押解回国接受审判。 ■马山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