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不能任意对职工“除名”

合阳一起除名争议案裁决,职工胜诉

2023年10月16日

本报讯 企业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对职工予以“除名”,引起职工申诉。这起本报曾报道过的合阳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职工赵宗录除名争议一案,已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结果职工胜诉。

今年2月8日,合阳县机电设备公司以公司“奖惩委员会”的名义在厂区贴出公告,宣布对公司职工赵宗录予以“除名”。“除名”的理由是赵宗录既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主管领导指挥,而且从1998年4月2日至今,先后给公司董事会写了五封信,捏造事实、造谣生事,在公司里引起了混乱,影响了职工情绪。

对公司的“除名”决定,赵宗录认为,“除名”公告从实体即内容上违犯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除名决定”属实体违法,而且“不能胜任工作”和“造谣生事”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符。2月27日,赵宗录向合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机电设备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同时补发工资报酬。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旷工职工的处理办法,申诉人无旷工行为,不应用“除名”处理。被诉人认为申诉人造谣、煽动,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说法,理由不足,论据不力。被诉人对申诉人所作出的除名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于法无据。6月15日,仲裁委依法裁决:撤销被诉人合阳县机电设备公司对申诉人赵宗录所作的“除名决定”,安排申诉人上班工作,同时补发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申诉人的工资报酬。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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