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本报刊登了《给予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 国有控股企业应参照执行》一文,讨论了国有控股企业应否给予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写作此文前,记者专程采访了涉及这一问题的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人事部门交换了意见。对公司原职工梁奕的要求,金牛公司予以充分重视。
金牛公司认为,梁奕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提出经济补偿是职工本人的权利。但国有控股企业应否参照国营企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为此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咨询,劳动部门建议参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精神办理。
在记者所撰之文刊发前的6月27日,金牛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采纳了劳动部门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参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执行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7641元的经济补偿。对公司的决定,梁奕本人表示感谢和满意。本报讨论文章刊发后,金牛公司来人来函就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报作了说明。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