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我国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不定时计算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任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方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和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如企业的消防、化救值班人员及值班驾驶员等)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和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企业的职工;
4.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
5.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6.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7.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除上述范围内的职工外,企业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