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退休后创办公司 没错单位停发退休金 不该

2023年10月12日

某地质勘测队工程师姚海明退休后,组织原单位几位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组建了一家集体性质的地质工程技术公司,姚任法定代表人。1999年与周至县某镇签订了《供水凿井合同》。凿井完工后,地质队认为姚所成立的公司非法与其抢业务,侵犯了地质队的利益,必须立即封井。双方经协商多次未果。

2000年,地质队制订了《退休人员管理中的几项规定》,其中明确提出:职工退休后,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必须经地质队批准。凡未经地质队同意,从事应聘或经营的退休职工,停发其本人退休金。姚海明据此向地质队申请继续从事经营,地质队一直不予答复,并从2000年7月起停发了姚的退休金。

双方将官司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裁决。仲裁委审理认为,退休人员依法应享有退休金。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岗期间依法履行完劳动义务,就有享受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作出退休职工从事经营必须经单位批准,否则就停发其退休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姚海明退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组建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力所能及的技术工作,是符合国家关于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政策的,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地质队与姚所办公司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企业与企业间的纠纷,应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用人单位采取扣发姚海明的退休金做法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形成违法行为。

经多次调解不成,仲裁委遂裁决地质队补发姚海明退休金5865元。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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