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延迟退休是否应获赔偿》一文,日前有了新的发展。针对兴平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兴平市检察院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报告书,提请对原判决进行抗诉。
1999年5月,女职工李凤琴因兴平市服装厂不准女工按法定年龄退休,而是自行规定女工必须年满55周岁才准予退休的问题,将兴平市服装厂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服装厂立即让她退休;并按有关规定补发她5年期间的退休工资及精神赔偿费4万余元。但劳动仲裁对她的有关赔偿要求,认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未予支持。李凤琴随后又诉至兴平市法院,兴平市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李凤琴近日又到兴平市检察院申诉。兴平检察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李凤琴1995年7月21日即到了退休年龄,而兴平服装厂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李凤琴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第89条之规定,兴平市服装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判决认定兴平市服装厂实行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差额,证据不足。故已正式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对法院不支持她的赔偿要求,李凤琴表示不理解。她说,推迟女工退休时间是一种违法行为。这5年期间她除了经济上受损失外,健康也受到了损害。还有1999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的55元。这么些损失,难道就白白算了?一定要讨个说法。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