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兴平一企业的职工,1997年与单位签订了六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几个月都发不出工资,为了生活,我自愿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我想自动离职,单位将按违纪给予除名。请问我该怎样和单位协商,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咸阳 张三余
张三余同志:
你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根据《劳动法》及《劳动法》配套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