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一起被除名职工旧伤复发,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医疗费纠纷的争议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秦息原系汉中某机械厂工人。1992年7月,在维修卷扬机时,秦息的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被绞伤,后中指缝合,无名指一节割去。1998年5月,秦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厂方除名。去年10月,秦旧伤复发,秦息要求原企业支医疗费用,但机械厂却以申诉人被除名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奈之际,秦息只好将原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委托法院法医室对秦息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秦息系外伤性截指,残端神经瘤,需手术治疗,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
仲裁委审理认为,申诉人虽已被原企业除名,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94)322号]第七条规定:“因工致残、患职业病、因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按劳人险函(82)1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即由原企业给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根据这一规定,机械厂应对申诉人负有治疗责任。
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复发治疗费,并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