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不愿承担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咸阳压缩机厂退休职工赵爱云一纸诉状将企业诉至法庭。
赵爱云系咸阳压缩机厂工程师,1998年内退,今年元月份正式退休。退休前,赵爱云发现自己的工资有问题,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过低,她多次要求重新核定工资。在咸阳市重工局的过问下,去年11月,厂方与赵爱云签订协议,调整了1995年8月至2000年的岗位工资,补发了工资差额,并补交了调整工资后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差额。但是在补缴2000年全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赵爱云不仅缴纳了个人应承担的5%,企业所应缴的20%也由她承担。从补发工资中减去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厂方补发赵爱云1000元。协议约定,此为最终结果双方共同遵守,保证今后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赵爱云认为协议签订的不公平,要求厂方归还她替单位缴纳的20%的养老保险费,并核对、查证1993年和1994年两次套改工资的技能工资。几经协商未成,最后对簿公堂。
厂方对记者称,赵爱云的技能工资不存在问题,她本人也无异议,并有谈话记录和本人签字。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赵爱云并没有向厂里交一分钱,给她调整了岗位工资后,还补发了1000元。她也比较满意,在协议上签了字。
记者就此事走访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士,他们认为,职工个人替企业承担了缴纳义务,不仅加重了职工的经济负担,而且将会影响到养老保险的继承。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也就是说,即使职工缴纳了企业应承担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完死亡,其继承人也无权受益,它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