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厂一职工,78年还未达到离休年龄就去世了,这位职工的家属现已70多岁,几次找到厂里,要求按照离休人员去世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厂里很为难,因为当时还没有文件规定,我想问一下,象这种情况能否列为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渭南 方芳
方芳同志:
你们厂的这位职工未达到离休年龄死亡,就不能算作离休人员死亡,而按在职职工死亡处理遗属待遇。至于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要看她当时是否符合死亡职工的供养直属亲属条例,当时符合的,现在可以列入,当时不符合的,现在即使符合也不能列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