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杰是长春市一家私营企业职工,企业在录用她时,收了她800元抵押金,但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这家企业没有足额向张红杰支付工资,并以违反企业规定为由强行将其开除,抵押金不予返还,没有支付的工资也不了了之。
在一些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像张红杰这样的例子也不少。在前不久结束的吉林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中,有关部门共监督检查用人单位9507户,涉及劳动者89万人,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822件。
据调查,各类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形式多种多样。作为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经营者就是利用此举逃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在吉林省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劳动部门共处理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案件683件。此外,还有很多企业考虑婚育问题,拒绝招募女职工;有的企业对女职工权益保障不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后勤保障设施逐步削弱,甚至部分企业女职工“三期”(经期、孕期、产期)待遇得不到落实。劳动部门还发现,在一些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超时加班现象较为普遍,而且超时加班没有报酬,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为劳动监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不仅要面向用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劳资人员进行培训;也要面向劳动者,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