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谎称自己符合招聘条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023年10月12日

某区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具备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在报纸上看到招聘广告后,来该厂应聘,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聘用王某为机械设计师,未约定试用期。

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对王某的自荐材料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前几年因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在社会上闲荡。厂方得知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便书面通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为达到与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真实情况,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委裁决: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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