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陈秀华与某服装公司订立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将要届满,她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时所交的押金5000元。但公司领导称,陈秀华的哥哥作为公司的特约销售员,曾向公司财务借款跑业务,借款时言明有陈秀华作担保,但现在陈秀华的哥哥一不进厂门,二不归还借款,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理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不予退还押金且扣发了陈秀华的当月工资近千元。
陈秀华认为,其兄借款时,她根本不在场,事后不论是厂里或是其兄均未征求过她本人意见,她也未向任何一方承诺自己接受担保,更未出具过书面担保书。据此,她向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依法裁定该公司如数退还押金并及时发付陈秀华当月工资。
点评:首先,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押金,该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坚决制止。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据此,该公司与陈兄违反上述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没有保证人亲自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任何其它方式代为约定均不能成立。
再者,国家规定只有个人所得税、各项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才可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该公司扣发工资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