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工人报讯 《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并已正式实施。因妊娠、分娩不能工作的企业女职工,通过生育保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现金帮助和医疗保健的帮助。
该《办法》规定,凡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外地驻镇企业,均需为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该费用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9%提取。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企业照发本人原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标准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对企业予以补偿;女职工怀孕后,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