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近日,《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业经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出台,标志着珠海市率先在全国建立地方性劳动工资支付法律保障制度。
该条例共有6章41条,将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该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有关内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和工会有权举报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工资的,可以各种形式通报批评。条例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