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这起伤害应否算工伤一女工上法庭讨明白

2023年10月12日

待岗职工张华莉在给职工食堂一承包人帮工时,被和面机压伤。对这起事故应否按工伤事故处理,张华莉与厂方发生争议并诉讼至法院。10月22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华莉是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装配分厂职工,1999年5月起待岗。去年8月30日,承包了职工食堂蒸馍工作的本厂职工杨小成雇用张华莉为其帮工。9月22日下午,因杨小成启动和面机失误,张华莉被机器压伤,导致左臂两处粉碎性骨折。

2000年11月9日,装配分厂召开专题会议,认为“发生事故的作业属杨晓成个人承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体商业经营行为,张华莉是以杨晓成所雇用的临时工的身份受伤的”,所以这次事故“不认定为企业的工伤事故”。会议决定对张华莉的医疗费按正常患病在医疗费用中报销,每月除待岗工资外加补100元生活费,同时许诺“根据伤愈情况,给张华莉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但这起人身伤害究竟是否工伤,企业算不算事故单位,张华莉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92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说明: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没有改变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中申明:“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根据这些法律依据,张华莉认为这起事故属于工伤事故,要求企业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

据张华莉的爱人向记者反映,厂方现在虽对张华莉每月加补100元生活费,但“安排适当工作岗位”的承诺并没有兑现。为了认定工伤,他奔波了大半年,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没有受理,这起争议最终不得不诉讼到了法院。这一次,他希望法律能作出一个公正的结论来。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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