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最近,江苏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行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制度。姜堰市仲裁委已将聘任的10名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便当事人选择并接受监督。据悉,这10名仲裁员全部取得了仲裁员资格证书,具备独立办案的充分条件。
选择劳动仲裁员制度规定,凡经仲裁委立案的案件当事人,都有权选择1名仲裁员参加审理争议案件,被选择的仲裁员因故不能参加,当事人可重新选择,也可委托市仲裁委办公室代为指定1名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是同一仲裁员,则由后选的当事人重新选择或由市仲裁委办公室指定。
这项制度还对被选择的仲裁员作出规定: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仔细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查明案情;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情况;对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密;遵守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