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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宣传使用员工肖像应属侵权行为

2023年10月14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日前审结的一起员工肖像侵权纠纷案提醒,企业对外宣传使用员工肖像也会涉及侵权问题。

据了解,1998年至2000年,王女士在北京某景点公司工作。1998年9月,公司总经理为王女士等员工拍摄旅游项目演示照片,王女士配合拍摄了持枪、射箭的照片。同年10月,公司将含有王女士肖像的照片印制成宣传画页随门票发给游客。后公司在某旅游景区、公司实践基地、某公路环岛等处设立巨型广告牌,这些巨型广告牌含有王女士持枪、射箭的照片。对公司上述印制宣传画页、设立巨型广告牌的行为,王女士知道并未提出异义。2000年,上级旅游局根据各旅游企业提供的照片等资料印制旅游风光扑克,其中使用了王女士射箭的照片。2001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提出侵害其肖像权,要求拆除、销毁含有自己肖像的广告牌、宣传册、扑克牌;并登报发表道歉声明和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令公司和旅游局停止侵害,旅游局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和旅游局向王女士书面道歉,并给王女士一定经济补偿。王女士、景点公司均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在景点公司工作期间,配合公司总经理拍摄了有关工作的演示照片,王女士对照片享有肖像权。因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高志海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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