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办公室 郗攀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劳方与资方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的日益广泛出现。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劳方必然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严重富余,则使劳方处境更为不利。如何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国家积极进行干预,保护工人利益,事实上,国家也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资方为工人提供最基本的待遇、福利及劳动保障措施,但是国家不可能具体深入到情况千差万别的各个企业,照顾到每一个职工,如果国家试图这样做,一则自身将无法承受繁重的事务,二则会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抬高企业进入市场门槛,从而阻碍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工人长远利益的需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工人自由地与资方商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国家不需干预。然而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单个或部分工人又如何能争得自己的合理利益?借鉴国际解决劳资矛盾的成熟经验,我们应当引入集体协商机制,让工人组织起来,凭借集体优势和资方就双方的利益冲突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解决问题,这样既无需国家过度干预,也避免了劳资双方采取激烈地、非理性地措施而激化矛盾,从而取得双赢的效果。《工会法》、《劳动法》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已有规定,但非常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制定《集体合同条例》时,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对集体协商机制的启动、运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协商的成果——集体合同的必要审查等程序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使集体协商有规可蹈、有章可循,可以有效操作;同时,对于违背《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构筑劳资双方平等集体协商的平台。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工会以及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认真领会《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原义,广泛应用集体协商机制有效解决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