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合理的公证行为能充分发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团结稳定的作用,然而部分公证机关却存在相当严重的法律行为失当问题。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8件不服公证行为案显示,其中6件公证程序严重失误,造成相当差的社会影响。
如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诉陕西省公证处不服印鉴公证一案。由第三人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证处提供了鸿兴涂布板纸厂的职代会决议,决议内容为罢免现任厂长,选举了新的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以该厂原公章丢失、已登报声明作废为由,要求公证处对新刻制的公章进行公证。公证处受理后既未对该厂情况作调查,亦未向原法人代表了解情况,并且职代会选举的新一届法人代表是否经工商机关登记、能否代表该厂宣布公章丢失,公证处既不审查也没调查取证,即作出了印鉴属实的公证书,造成一厂两公章(实际原公章未丢失)。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省公证处虽然主动撤销了这份公证书,但不良影响是难以消掉的。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公证案件的程序规定是很全面、详尽的,但公证机关按照这一程序办理的并不很多,主要表现在公证案件大多数未遵循《公证程序规则》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办理,没有地域差别,往往是谁找来的案件谁来办,或当事人找到谁公证就由谁公证,其中不乏“人情”、“金钱”、“关系”掺和其中,造成公证不公正。其次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过多地注重服务意识、追求高效率。有些公证员认为只要有人申请,他们就办理,公证处就像律师事务所一样,成了司法局创收的主要渠道。其认识的偏差导致了其法律行为的失误,于是可以不必填写公证申请表,可以不必调查取证、堪验鉴定,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公证书,这些问题使本来应该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的公证行为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西安新城法院行政审判庭王审判员介绍,要解决目前公证行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公证处的法律地位,理顺其与司法局的行政关系,既然国家规定公证处与司法局没有隶属关系,那么就应从司法局的行政编制中脱离出来,应该像律师事务所一样赋予其应有的法律职责来运作。另外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滞后,国家应针对当事人不服公证需上诉的情形制定明细化规则,而公证人员的素质考核也是必要的,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培训学习。
王审判员说,公证行为虽属行政行为,但公证当事人如不服公证,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法提起诉讼和复议。相关当事人应改变一经公证便铁板钉钉的认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宋宗合